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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無情 政府無心 人民無奈

前幾年在台灣播出由篠原涼子飾演的日本偶像劇「派遣女王」,美麗冷靜又多金,精通多國語言,擁有26張專業證照,時薪3000日幣的超級派遣女王──大前 春子,任職條件是「合約期間3個月,絕不延長;不加班、不假日出勤」。派遣女王春子的高姿態、不諂媚、不討好,看似冷淡、沒有人情味,但俐落豪爽的工作態 度與效率,讓大家紛紛折服,多次拯救了公司的危機。「派遣女王」以反其道而行的逆向操作,讓人們在日劇的世界中獲得心靈的慰藉與紓解。

然而,鏡頭回到現實,在美麗的派遣女王背後,當前的派遣環境,其實比想像中要殘酷許多。殘酷的不只是許多私人企業利用漏洞規避責任,降低用人成本,連國營 事業與公部門也時有欺壓派遣人員的案例發生,勞工權益不斷遭到擠壓,無力抗拒的勞工多數只能默默承受不合理的待遇,但在不合理的制度背後,有人死諫,有人 抗爭,只是微弱的力量似乎仍難撼動企業與政府合流的大怪獸,悲情的勞力難道只能繼續任人宰割,精明的企業與麻木的政府難道都沒有一點責任嗎?

企業獲利掛帥 降低用人成本

說穿了,人力派遣是企業為了要省下提撥員工退休金及保險等費用,降低薪資成本,或是在部分淡旺季人力需求差距較大的行業,可藉由派遣靈活運用以避免人力不 足或人力浪費的現象。人力派遣是一種近代新興的勞動雇用方式,勞工名義上是屬於人力派遣公司,需求企業則向派遣公司簽約,從中選用自己要的人才到自己公司 上班,等工作結束或是沒有需求時再把勞工送還派遣公司,派遣公司會再視職缺將勞工派往其他公司,薪水則以時薪計算也有以約聘契約的金額計算。等於一種比較 有組織化管理的臨時工。

日本泡沫經濟崩潰後出現大量派遣公司和派遣式雇用,使人力派遣一名詞於21世紀初期廣為人知。2003年小泉政府通過派遣法擴及製造業的提案,此後派遣人 力節省成本的效果驚人,因此成為業界主流而持續成長,至今仍有1/3的日本勞工是屬於派遣雇用;尤其2009年金融海嘯後的日本厚生勞動省統計派遣工人數 已經突破500萬人,每年成長率速度接近25%-30%,非常驚人,2007年的統計人力派遣公司共有41,966家,派遣勞工平均每日薪資10,571 日圓。但多年下來因派遣制度所造成的民怨四起,社會上反對聲浪在金融海嘯後的景氣衰退使民怨達到高峰,年越派遣村的活動更導致自民黨的下台,但是低成本派 遣勞工的缺乏保障和M型社會問題,成為日本朝野和經濟政策拉扯的兩難爭議。

台灣派遣人力 估逾40萬人

而台灣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,1月失業人數為62萬6千人,勞動力參與率為58.04%,失業率為5.68%,經調整季節變動因素後之失業率為5.73%。

全產總秘書長謝創智表示,根據勞委會、主計處的統計,台灣的派遣勞工人數,民國85年有6萬多人,92年時近13萬人,98年5月派遣加上臨時人員非典型 人數大幅增加至68萬7千多人,顯示就業環境持續惡化。然而官方統計資料與實際情況可能有一段落差,根據派遣業者估計,台灣目前派遣人力至少超過40萬 人。

勞工團體強力抗爭

從1999年經濟部商業司通過企業可在營業內容登記「人力派遣業」開始,派遣的問題在台灣越來越嚴重,所造成的勞資爭議也越演越烈,到了2005年勞委會 提出「勞動派遣法草案」送行政院審議,但卻受到勞工團體的強烈抨擊,勞動黨新竹縣議員高偉凱表示:「派遣是一種違法的行為,勞委會一直希望透過立法或修法 讓派遣合法化,但是這樣對勞工的權益傷害很大!」

去年五一勞工大遊行的主訴求就是「反失業、要尊嚴」「反派遣、要保障」,越來越多勞工團體發起以「反派遣」或「禁止派遣」為主題的抗爭行動,自主工聯執行 長朱維立說「勞委會一直希望透過立法或修法的方式讓派遣就地合法,或是將派遣更加擴大,勞工團體今年5月1日國際勞動節還是會走上街頭,號召上萬勞工大遊 行,以抗爭行動表達限制及禁止勞動派遣的強烈訴求!」

因此勞委會不再提出「勞動派遣法草案」,而改成「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勞基法這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派遣規定、放寬定期契約期限、增訂競業禁止條 款、違約金及最低服務年限規定、修正事業單位併購轉讓的員工權益與調高行政罰鍰額度。對於罰則部分,勞委會指出,對於違法終止契約、預扣工資、懷孕女性保 護及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等違法情事,現行勞基法第78條規定原罰鍰金額為新台幣9萬元以下,草案將提高為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,處罰 額度增加為5倍。

勞務派遣 未見成功國家

「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即將在今年6月進入立法院審查,預計年底實施,然而派遣所帶來的問題,難道就能解決嗎?「勞務派遣,目前世界上還沒有任何 一個國家成功!」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副教授鄧學良說:「本來派遣在台灣一直無法可依,各國的派遣法案提供台灣很多學習參考的經驗,但像中國 雖然立了很好、很精確的法案,但是執法者或企業大眾『有法不依、執法不嚴、違法不究』一切仍是枉然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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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蔡學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